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交)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06时许,洞口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一起纠纷警情时发现肖×有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的嫌疑,随即巡特警大队民警将肖×移送至我队,我队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肖×进行吹气检测,结果为:50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经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肖×于2020年4月21日因酒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肖×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函、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身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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