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城)决字[2025]第019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郴州市嘉禾县嘉禾*******。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中午,李某红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将自己名下的湖南省农商银行卡(卡号6230901060041740789)和信用卡(卡号6229060010700249)以及手机和密码出借给朋友“小胖”,用于收取不明资金,并从中获利300元人民币。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转入李某红名下账户的78000元人民币系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某红的陈述和辩解、转账流水、“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