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枨)决字[2025]第1511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浏阳市枨冲镇枨冲*******,现住浏阳市枨冲镇枨冲*******。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2时许,潘××怪唐××未打招呼的情况下,将其在××镇××村××组××坪的一块土地硬化占为己有。因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引发口角争执,唐××用言语挑衅潘××,潘××用右手掌朝唐××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后再用右手指关节两次敲击唐××的头部,导致唐××头部出血受伤。
以上事实有1、潘××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唐××的证词;3、证人熊××的证言;4、现场照片;5、病历资料;6、土地相关资料;7、到案经过;8、潘××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潘**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已满七十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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