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东)决字[2025]第0668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柏家*******,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东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08日12时许,在xx县xx井xx生活超市内,李xx因xx超市内宣传喇叭声音过大,影响其小孩子高考休息,李xx与超市老板娘刘xx发生争执,接着,李xx在超市收银柜台拿了一瓶矿泉水朝刘xx脸部砸过去,后在李xx准备离开时,刘xx男朋友黄xx为了不让李xx离开把其摩托车钥匙抢走,李xx看到后就去争抢黄xx手上的钥匙,在争抢的过程中李xx右手大拇指、食指被钥匙划伤和右手扭伤,经xx县人民医院诊断刘xx为外耳挫伤、听力下降和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