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30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麻溪*******,现住湖南省沅陵县麻溪*******。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7时6分许,刘××无证驾驶一辆湘N×××××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沅陵县××××××××××处路段时,被沅陵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实:刘××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照片、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网上查询单、公安交管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管处罚决定书、民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刘**年龄已满七十周岁以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