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金)决字[2025]第151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4月14日20时许,刘**在金刚镇金市村青年屋场与黄鼎、李洋发生口角,当黄鼎、李洋上前时刘**掐住了李洋的脖子、抓了黄鼎的头发。后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鼎、李洋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2025年6月30日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刘**的陈述与申辩;2.黄鼎、李洋的陈述;3.伤情相片;4.伤情鉴定报告;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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