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禁)决字[2025]第1606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谭**伙同尹希、陈俊佳在长沙县新城悦隽小区旁边的草坪上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经对谭**的尿样进行检验,结果为替来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谭**本人及同案尹希、陈俊佳的陈述,到案经过,尿样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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