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治)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4年12月4日,违法人员林×同尹××、孙×等人在山门镇××山庄等地方用扑克牌搞“大吃小”赌博,每把摆50元,上不封顶,林×输了4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林×的陈述;2、证人尹××、孙×等人的证言证词;3、微信转帐记录;4、户籍证明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