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决字[2025]第0284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袁某某在路过郴州市苏仙区xxx大药房(飞虹路店)附近时,发现有一辆白色的自行车没有上锁,随即袁某某将自行车偷走并于2025年06月22日早上08时许将盗取来的自行车以100元的价格卖至郴州市北湖区健康路的一家xxx店。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询问笔录;2、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指认现场笔录、照片;5、提取笔录及照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