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现住临澧县四新岗镇雨*******。
现查明:2021年3月9日,周X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6月23日22时许,周X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JXXXXX的小型轿车从临澧县安福街道XXX小区前往临澧县四新岗镇XX社区,当车辆行驶至临澧县望城街道XX大道与XX路交叉路口时,被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弦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周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2025年6月26日,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对周X血液检测结果为:周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76.5mg/100ml。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涉案车辆信息、前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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