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府)决字[2025]第0633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22时许,钟X名在武陵区XXX公寓楼下闲逛时,看到杨X电动车上悬挂的外卖,钟X名趁无人看管之际将外卖盗走在并在XXX屋附近吃掉;6月28日12时许,钟X名在XX汇闲逛时,看到杨X电动车踏板上的外卖便趁无人看管之际将外卖盗走在并在XX商场二楼将外卖吃掉,两次被盗的外卖总价为35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报案笔录、外卖订单截图、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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