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296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阳*******,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阳*******。
  现查明:钟××曾于2021年07月0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江县交警大队查处。2025年06月24日09时许,钟××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E×××××两轮摩托车由平江县汉昌街道鑫林小区出发,准备前往平江县汉昌街道三阳街菜市场。当钟××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平江县车站路与老站街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我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钟××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1.05mg/100ml。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钟××陈述与申辩、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内网数据查询比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