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斗)决字[2025]第0569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凌晨12时许,违法人马XX、违法人雷X流窜在鼎城区斗姆湖街道XX市场内,将一辆停放在XX市场居民楼一楼楼梯间的绿源牌电动车(雾霾蓝、2025年3月24日3380元购买,产品型号TDT23086Z,车架号:192822404558482,车牌号:0252597)盗走,违法人马XX负责将车推出,违法人雷X负责拆线搭电。最终两人将盗走的电动车以1050元钱的现金卖到武陵区XX酒店对面一家修车店内,违法人马XX分得500元钱,违法人雷X分得55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