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不决字[2025]第0161号

  违法行为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现住:长沙市天心区黑石*******。
  现查明2024年12月22日18时36分许,芳X然与唐X纲因狗咬死兔子一事,芳X然到唐X纲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XX左岸XXX栋X楼家要求处理此事,唐X纲就要对方到楼下处理,因此双方发生推搡至电梯。后双方自行在物业协商此事,唐X纲赔偿芳X然人民币120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芳X然陈述、唐X纲陈述、现场监控、调解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文纲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