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广)决字[2025]第025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担*******,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担*******。
  现查明:2024年2月18日晚, 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酒店明知入住XXX房间的顾客有三人,却只登记了一个人的身份信息, 未对同行人员周X(身份证号码:XXX)、周XX(身份证号码:XXX)进行登记。
  以上事实有1、李XX的供述与申辩;2、肖XX的陈述;3、查获经过; 4、酒店营业执照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