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天)决字[2025]第071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天塘*******,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天塘*******。
现查明:2023年8月6日,违法嫌疑人谢**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情况下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市非法出境到缅甸,后又于2023年11月份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情况下从缅甸非法入境到云南省临沧市。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2、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移送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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