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刑)决字[2025]第1625号
被处罚人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
现查明:2020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违法人员程**在湖南卫成公司新化分公司工作期间,为提升业绩获取提成,对借贷逾期户梁x等人多次实施软暴力手段非法催收欠款。2023年3月,湖南卫成公司接收美团金融公司委托对信贷逾期户梁x逾期欠款3.6万余元进行催收,并安排新化分公司副总经理张寄胜、部长付强、业务员程**负责催收。程**在催收梁x在美团欠款逾期3万元过程中,多次拨打梁x哥哥梁xx电话,被拒接后,又多次向梁x频繁发送以【湖南卫成】为抬头的催收短信,后又从王艳处获取轰炸骚扰软件,连续几天对梁xx以及其工作单位进行了虚拟境外电话和验证码轰炸骚扰。由于被频繁催收,导致梁x无法及时联系客户致使其资金受损以及出现脸部神经受损等症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称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30日,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其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违法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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