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39号

  被处罚人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岩垅*******,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岩垅*******。
  现查明:2025年04月05日、2025年04月07日、2025年05月10日,钦XX先后三次窜至洪江市黔城镇XXXX路周XX经营的XX商行内盗窃三包槟榔,价值250元。
  以上事实有钦XX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微信交易记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钦**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钦**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