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小)决字[2025]第0866号
被处罚人萧*,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肖家*******,现住安化县小淹镇肖家*******。
现查明:2024年11月03日13时许,萧X在安化县小淹镇XX村第五村民组李XX家利用帮助李XX孙女上网课的便利,诱导李XX上传身份证,并配合其刷脸,成功修改李XX微信支付密码,然后秘密转走李XX2700元。
2024年11月5日,萧X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取得李XX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微信账单、谅解书、监控录像、出生证明、病历资料、户籍信息以及萧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萧*的行为构成盗窃,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萧*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萧*行政拘留七日。因萧*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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