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鸭)决字[2025]第1078号
被处罚人P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隆回县鸭田镇渭溪*******。
现查明:2023年6月,PH***持护照未办理签证非法入境中国,结识中国籍男子彭X军,双方恋爱后同居,于2024年12月27日生育一子彭x远。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出生证明、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PH***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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