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46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桃川*******,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
  现查明:2025年02月10日21时许,陈**与周×在江永县潇铺镇××广场附近,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周×抬脚踢向陈**,陈**顺手抓住周×的脚往前将周×掀倒在地,同时陈**也摔倒压在周×身上,导致周×右腿等处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周×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材料、监控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