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不决字[2025]第0069号

  违法行为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双井镇何家村赵家*******,现住:双井镇何家村赵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朱**在货运平台上面接到一个从衡阳市耒阳市XX林商店到抚州市南丰县工业园区货运单,途中货主要求朱**帮助带现金到装货地点,但因朱**身上并无现金,货主要朱**提供银行卡号,将钱打进朱**银行卡里后取现出来,再将取现的钱拿给货主,朱**随即将自己名下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26102XXXXXXXX)提供给货主,货主打款4700元钱,朱**于2025年6月27日16时许,在马田镇邮政银行分5笔将这4700元钱取出,到达装货地点后,货主说因货物原因暂时无法装货,朱**将4700元钱给货主,但货主称因货物原因让朱**白跑一趟,给了300元钱跑路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朱传威虽有取现的行为,但其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忙带现金,取现的行为不能构成出租、出借银行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