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华)决字[2025]第051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兴隆*******,现住龙山县兴隆街道黄*******。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5时许,在龙山县华塘街道XX足道楼下路段,违法行为人杨X铮为增加抖音人气流量,使用网名为XX通天的抖音号编造发布一条内容为“龙山惊现贩卖器官的车,没有车牌,啥也没有,各位龙山的父老乡亲们要小心”的谣言,该视频发布后网络浏览量达24.3万条,点赞量的有1848条,评论有185条,收藏有225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违法行为人陈述、抖音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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