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樟树*******,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樟树*******。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周建军、邓小英、刘小慧、曹华勇四人在永兴县水口新村麻将馆内赌博(打碰胡),单注10元,整场输赢几百元。麻将馆老板刘*整场抽水200元,刘*开麻将馆通过抽水的方式非法获利数百元。
  以上事实有周建军、邓小英、刘小慧、曹华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