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广)决字[2025]第0257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4年7月20日,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XX市XX区XX酒店)未按照规定登记619房间入住的旅客信息,房间入住两人, 但只实名登记一人的身份信息(其中登记人员为汤XX,身份证号码:XXX,未登记人员为胡XX,身份证号码:XXX)。
  以上事实有1、证人周X、胡XX的陈述;2、开房记录;3、营业执照; 4、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