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人)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家*******,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邓家*******。
现查明:黄*、黄渊喜、王桂容、杨春菊、周小兰虚构出境目的和事由,到武冈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办证大厅,办理了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并以旅游的名义办理香港签注2次和澳门签注1次。2025年3月18日和2025年3月30日,黄渊喜、王桂容、杨春菊、周小兰、黄*等5人两次持赴港澳通行证香港旅游签注从港珠澳大桥口岸同时出境,期间均未进入香港,而实际使用中介(身份未查实)代购的机票和香港签注进入澳门从事园林装饰。
以上事实有黄*、黄渊喜、王桂容、杨春菊、周小兰的陈述与辩解;黄渊喜、王桂容、杨春菊、周小兰的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管理系统往来港澳证件签发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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