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不决字[2025]第0202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青竹*******。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民警接线索举报在开福区金马路1号xxxx餐厅x楼xx包厢有人聚众赌博,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将违法人陈某某、卢某、田某、李某某、彭某及王某某抓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参与赌博,故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某某、卢某、田某、李某某、彭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文书,现场指认图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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