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炎)决字[2025]第0189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鹿原*******,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鹿原*******。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张××认为唐××家旁种植的一棵桂花树影响其视线,阻碍其家中风水,便在炎陵县鹿原镇××村××组唐××家旁将该棵桂花树枝干砍掉,2025年5月3日08时许张××再次将唐××家种植的该棵桂花树部分枝干砍掉。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手机视频、社区矫正以及历次处理查证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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