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2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10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利用“微信”APP发布内容为“白廊镇修建高速”不实信息,我所民警立即处置,将其本人带回所内,经询问,李××当日在抖音看到好友何××发布了“白廊镇修建高速”的不实信息,李××认为其好友何××人脉广,发布的消息应该是真的,为博人眼球,李××将该条信息转发到自己朋友微信圈,后按民警要求删除了不实信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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