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现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4时04分许,冯**驾驶一辆湘M235M3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祁阳市肖家镇仙泉村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白水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初查,发现冯**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冯**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36mg/100ml。经我局办案民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冯**于2024年02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交警大队白水中队现场查获,2024年02月28日到祁阳市交警大队处理并依法接受处罚。冯**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四十毫克/一百毫升。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冯**的陈述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回执、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机关网上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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