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786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阳罗*******,现住湖南省沅江市阳罗*******。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早7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XX路玛XX酒吧门口的马路上,受害人刘X英与违法行为人黄X耘因琐事爆发口角冲突,随后黄X耘走到刘X英旁边,与刘X英争吵时黄X耘用手将刘X英连人带车推到在地上,造成刘X英腰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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