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090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金江乡新建*******,现住邵阳县金江乡新建*******。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21时许,吴**在邵阳县五峰铺镇应时雅苑三栋102房外对正在洗澡的黄承乙进行偷窥。另查明,在此时间之前的一个星期,吴**同样在应时雅苑三栋102房外对正在洗澡的刘曼进行偷窥。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