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1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八宝*******,现住湖南省祁阳市八宝*******。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20时30分许,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M2VY89小型轿车途经祁阳市白水镇木梓村加油站,加油期间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白水派出所民警将涉案人员带回白水派出所后发现李**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对李**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2mg/100ml。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李**曾在2022年09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并于2023年06月08日依法处理。李有军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八十毫克/一百毫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回执、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机关网上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