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五)决字[2025]第0077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郭**于2025年6月17日0时10分左右,于株洲市芦淞区×××××小区对面××××公司门口人行道处盗取一辆车身颜色为绿色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对案笔录、近期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该违法行为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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