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东)决字[2025]第110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泉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
现查明:2025年1月5日,违法行为人李某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依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681607XXX533,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三一大道支行)出借给他人使用,走账非法资金50000元,系被害人祁淑光被网络电信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李某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银行卡照片、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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