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江)决字[2025]第0476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大江*******,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大江*******。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8时许,石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N522U1普通二轮摩托车违规载人从溆浦县大江口镇xx村前往溆浦县大江口镇街上赶集,车辆行驶至溆浦县大江口镇大xx十字路段路段时被公安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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