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88号

  被处罚人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学府华庭9栋40*******。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00时13分许,民警在株洲市经开区云龙大道与北环大道辅道交叉口设卡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对沿云龙大道由北往南行驶的车牌号为湘BT×××8小型轿车驾驶员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员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查验驾驶人言某某,准驾车型B1B2,车辆状态正常。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言某某进行检测:数值显示为29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言某某对其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经公安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言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驾驶湘BK×××9小型轿车在株洲市石峰区响田东路与北站路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石峰大队查获,于2018年12月25日接受处罚。言某某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3、车辆强制保险单复印件;4、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5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言**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