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花)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南桥*******,现住湖南省东安县南桥*******。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0时许,周X丰与唐X省、唐X学前往东安县花桥镇唐家村1组王X家吃饭,后吴X应周X丰邀请前往东安县花桥镇唐家村1组王X家吃饭,周X丰、唐X省、唐X学、吴X四人在等待上菜的过程中提议以“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把下注10元、20元不等,吴X对于自己参与赌博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嫌疑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