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蔡锷*******,现住双清区海洋明珠1*******。
  现查明:025年03月29日17时许,违法人员王XX、谢X等人双清区XXXX小区12栋2单元楼梯间内因煤道管气改造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王XX与谢X相互用拳头殴打对方面部,经法医鉴定王XX与谢X均未见明显伤痕。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