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6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蒋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蒋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明知自己驾驶证曾因毒驾被依法注销的情况下,仍独自驾驶车牌号为湘J×××××的小型轿车从常德汉寿×××小区出发前往长沙。其驾驶该车从长张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行驶至×××收费站内广场时,因实施了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的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件复印件、社区戒毒相关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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