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86号
被处罚人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荷塘区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01时21分许,项*(男,42061919910427691X)驾驶湘B5050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天元大桥南匝道下桥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被在此路段设卡检查酒驾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项*全程配合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项*乙醇含量为97mg/100ml,经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48mg/100ml吗,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排查,项*无十五中从重情形,不予立案。经查项*于2018年被株洲市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故项*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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