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芦)决字[2025]第049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镇南*******,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镇南*******。
现查明:2023年02月27日15时许,东安县公安局芦洪市派出所接反电诈推送线索,家住XXX镇的翟X、蒋X、王X、刘X四人,于2020年1月,四人商量通过蛇头介绍偷渡去缅甸,后四人于2020年1月3日从长沙乘坐飞机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后由蛇头将四人接至云南镇康县与缅甸边境,经水路偷越过清水河,偷渡至缅甸果敢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违法期间为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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