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烽)决字[2025]第0278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烽火*******,现住湖南省临澧县烽火*******。
  现查明:2024年1月9日,郑X通过手机XXAPP购买了一支滑膛弹弓(弩)和钢珠若干,2025年1月17日,郑X又通过手机XXAPP购买了5公斤钢珠。郑X在购买滑膛弹弓(弩)后曾用来射击樟树,后因皮筋损坏没再使用。2025年6月27日,郑X得知公安机关在寻找他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上缴滑膛弹弓(弩)一支和剩余钢珠14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郑X的陈述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警告。
  并收缴弩1把,钢珠14粒。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