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155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郊乡倪湾社区庸*******,现住河南省卫辉市城郊*******。
现查明:2024年3月至4月期间,违法行为人王×在王××(已起诉)等人设立的长沙市××区××家电店(俗称:××××电器)从事外场业务员工作。外场人员以帮忙点赞、投票送数据线和抽奖为由,让受害人百分之百中大奖,并骗其受害人带至上述店内,交由内场工作人员通过术语骗受害人在“××××”APP充值实施诈骗。经查,王××在其从事外场工作期间,共向蒋××、段××等11人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 54186元。案发后,王××主动退赃退赔共计人民币80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已退赃退赔,因犯罪情节轻微已被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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