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0934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黄山*******,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金科*******。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潘×在长沙市芙蓉区××路沿线的××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前人行道附近,通过抛洒的方式散发涉黄招嫖小卡片,2025年06月29日被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物证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5年06月07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