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不决字[2025]第0018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枫树*******,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枫树*******。
  现查明违违法行为人李X兵曾使用过XX铁塔的电瓶,觉得该电瓶好用,为一直免费使用该电瓶里的电能,并且知道该电瓶保管在专门的放电柜内,于是违法行为人李X兵便提前私自在网上配置一把专门用于打开换电柜的钥匙,随后违法行为人李X兵在2025年6月25日用私自提前配好的万能钥匙,蹿至XX市XX区XX北区XX栋楼下XX铁塔的换电柜,利用之前配好的万能钥匙,将该换电柜的锁直接打开,随后在该换电柜内将一个60V 30A的电瓶盗走供自己使用,2025年6月26日被我局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该电瓶,并使用了该电瓶内1.8度的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兵的陈述与申辩;监控视频及截图 受害人于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