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塘)决字[2025]第090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塘田*******,现住湖南省邵阳县塘田*******。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8时许,李**驾驶粤SC29T9面包车窜至邵阳县塘田市镇中山村盗窃了文红叶一条黄狗,后驾车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及赃物、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李**于2014年因盗窃被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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