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现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蔡××在攸县××街道××大市场后××市场侧入口附近趁四周无人,将受害人阳××停放在附近的三轮摩托车坐垫打开并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及螺丝刀将三轮车内的一块电瓶盗走并藏匿在附近草丛中,后蔡××继续返回大市场后面将受害人谭××停放在攸县××街道××大市场侧入口处的电动三轮车坐垫下的2个电瓶及受害人吴××停放在攸县××街道××路××××银行附近的三轮车内6个电瓶盗走。另查明:2025年6月23日早上,蔡××在攸县××街道××大市场××巷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及螺丝刀将宋××停放在此的三轮车电池盗走,2025年6月25日6时左右,蔡××在攸县××街道××酒楼附近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及螺丝刀将尹××停放在此的三轮车电池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文人称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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