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50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
现查明:2023年XX月XX日,刘XX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浏阳市被查获。2025年XX月XX日XX时许,刘XX在驾驶证吊销状态下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XXXX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1mg/100ml。
以上事实有1.刘XX的陈述与申辩;2.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 3.强制措施凭证;4.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5.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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