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卿**,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4月底,石江镇白羊村村民卿x本购买同村卿x木地里石头,在运走石头施工过程中无意将卿x耕作土地的围栏损坏,卿x本将此事告知了卿x木,后卿x木也将卿x的围栏修复好。但因此,卿x与卿x本结了怨。5月6日中午,卿x本在帮助卿笃清拆老房子,临时将挖机停放在卿x家前马路上更换挖机部件,卿x不准卿x本在该处停放挖机,卿x本称只是暂时放一下换个零件就移开,但是卿x不肯,并与卿x本骂起来。过程中卿x上前将手指指到卿x本脸前,并用手抓了卿x本左侧脸部,使其受伤。卿x本见卿x上了他,于是用手掐卿x脖子,并击打卿x头部、背部等。后经对卿x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卿x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卿×本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卿×的陈述、证人卿×木、杨×花、卿×松、卿×清、于×美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系邻里纠纷引起的,对方伤势较轻,属于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卿**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